新建铁路石家庄至雄安新区铁路保定东至石家庄段工程(保定市蠡县段)征地评估项目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合同编号:甲方:蠡县发展和改革局(采购人名称)乙方:河北诚翔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名称)1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委托人(甲方):蠡县发展和改革局地址:蠡县公园南路受托人(乙方):河北诚翔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复兴西路77号福堡秀域商务楼1单元2521号甲方将新建铁路石家庄至雄安新区铁路保定东至石家庄段工程(保定市蠡县段)征地评估项目(该项目已进行招标采购,通过项目招标采购的中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委托乙方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地上附属物进行评估。乙方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委托合同。一、委托评估项目名称新建铁路石家庄至雄安新区铁路保定东至石家庄段工程(保定市蠡县段)征地评估项目二、评估目的按照石家庄至雄安新区铁路项目建设计划,结合蠡县实际工作需要,对新建石家庄至雄安新区铁路保定东至石家庄段工程(保定市蠡县段)进行征地拆迁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三、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新建石家庄至雄安新区铁路保定东至石家庄段工程在保定市蠡县段境内17758公里,途经5个乡镇,9个村庄。对保定市蠡县段境内约17758公里范围内涉及的民房(红线内)、厂矿企业及学校、民房(环保拆迁)、砍伐与挖根(树木)、土地征用补偿等相关土地,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等进行评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根据项目情况进行现场查勘、收集资料、留存影像资料等必要的现场评估工作,现场查勘登统评估工作完成后汇总相关数据提交相关单位,同时依据中共蠡县县委、蠡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出具评估报告交付采购人。四、评估基准日:该评估基准日由委托人根据具体经济行为日期确定。2五、评估报告适用范围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按照本评估目的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委托人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人不当使用评估报告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六、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乙方接到甲方进场通知后,18个月内完成现场查勘、收集资料、留存影像资料、出具评估报告等评估工作。现场查勘登统,评估工作完成后汇总相关数据提交相关单位。七、评估服务费支付:按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2013〕14号)收费标准的92%,项目服务费单价收取金额按中标报价费率计算收取,计算后单件收费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所有单件收费金额相加为评估服务费总额;计件收费标准:档次计费额度(万元)差额计费率‰备注1100以下(含100)112100以上-1000(含1000)4531000以上-5000(含5000)1245000以上-10000(含10000)08510000以上-100000(含100000)0156100000以上01以上计算方法为含税价,税率【6】%付款条件:根据约定的工作进度进行结算。付款方式:电汇或转账。乙方在现场勘查登记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预估总价50%评估费用;乙方向甲方交付评估报告后,根据双方的工作量确认单,甲方按照确认单户数计算出的总金额,一次性结清剩余评估费用。3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目的及用途使用资产评估报告;(二)甲方应当为乙方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甲方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需要,负责乙方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协调;(三)依法提供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恰当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是甲方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责任。甲方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确认,确认方式包括签字、盖章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四)甲方提前终止资产评估业务、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甲方应当按照已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五)恰当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是甲方和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的责任。资产评估报告仅供甲方和本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评估报告的使用仅限于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乙方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无关;(七)未征得乙方同意,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八)应按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评估费用。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如果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或者其他相关资料的,乙方有权拒绝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二)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将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甲方要求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论情形的,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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